[裁判要旨]
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要结合领域相关人员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对权利要求书的理解。
本案中“一体成型”应理解为“一次加工成型”。
[案号]
一审:(2021)浙01知民初990号(杭州中院)
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2728号(最高院)
[案件事实]
2018年10月17日,原告申请涉案专利并于2019年6月14日获得授权公告。
权利要求书部分记载:
1.一种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所述隔离件为一体成型结构。
(其余权利要求省略)
2021年9-1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各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做了相应的公证。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隔离组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
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件是黑色橡胶部件和白色芯体的组合体,该组合体并非一次成型,且白色芯体作为隔离件的组合件不可放弃,否则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件将因缺少必要的组件而无法实现相应的技术功能和效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组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争议焦点]
- 如何理解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隔离件”的结构;
- 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件为一体成型”;
- 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隔离组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件”,是位于水平铅酸电池之间,在一定的组装压力下,能够对水平铅酸电池单元格之间起到密封作用、以抑制水平铅酸电池单元格之间窜液或窜气的弹性条形结构部件。
被诉侵权产品中组合体与涉案专利“隔离件”设置位置作用基本相同,但组合体内部不可分割,且共同作用才能起到“密封效果”,故而认定该组合件整体为“隔离件”恰当。
2.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一体成型是指隔离件是整体结构,而非多个零件的组合,这大大降低了加工的复杂程度,使工业化生产成为现实”;第[0024]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隔离件为一体成型结构,加工和组装都更具实用性”。
根据上述描述可知,涉案专利说明书已明确排除隔离件为“多个零件的组合”。基于此,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体成型”应理解为“一次加工成型”并无不当。
3.本案中,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隔离件”仅为弹性条形结构部件,并非多个零件的组合,而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组件中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隔离件”相对应的部件系黑色橡胶部件和白色芯体的组合体,而该组合体中黑色橡胶部件和白色芯体不可分割且并非一次加工成型,故该组合体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件为一体成型”不相同。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采用黑色橡胶部件和白色芯体的组合体来实现对水平铅酸电池单元格之间起到密封作用,该组合体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隔离件为一体成型”相比,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达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故该组合体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件为一体成型”亦不等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根据其权利要求分析出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原告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具体而言即被诉侵权产品的组合体不落入案涉专利的“一体成型”中。
原告不仅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体成型的技术特征,还在说明书中着重描写了该技术特征的作用。可见该技术特征对于原告而言属于对技术方案的限定,尽管在说明书中原告描述了“一体成型”的优点,但在本案中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最终导致了原告的败诉。
所以在申请专利撰写权利要求时,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尽可能少的记载技术特征,从而过度限定技术方案,导致所保护的范围过小。
[延伸思考]
- 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组件为黑色橡胶部件和白色芯体的组合体,如果替换或增加其他部件构成新组合体是否仍能规避侵权?
- 原告在申请专利时应该如何撰写权利要求规制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
[律师个人介绍]
钱斌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
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浙江、上海、江苏、河北等全国各地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全力打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缜密谋划庭审的每一个细节,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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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