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工伤赔偿、协议书、显示公平
标题结论:
劳动用工发生伤亡,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明显不公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
案情介绍:
20×9年x月 李雷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为保洁员。
入职后三个月,李雷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后某家政公司与李雷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
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李雷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李雷领取相应赔偿款5000元。李雷拿到赔偿款后,以后若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李雷自行负责。
李雷签订本协议后,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后李雷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
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雷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支持李雷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普法讲堂:
案例当中,李雷与家政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时,李雷对公司应当赔偿的项目、数额、性质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双方在工伤认定做出之前签订了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李雷而言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以显示公平的理由撤销了双方的《赔偿协议书》,并要求家政公司向李雷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相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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