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竞业限制、补偿责任、通知义务、提前解除
标题结论:
用工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仅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还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补偿责任。
案情介绍:
李雷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
约定李雷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内容、补偿金标准、违约责任条款等。
1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1-2月,公司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月起未再支付。后于20xx年5月,李雷微信询问公司“竞业补偿金还发吗?”公司回复“不发了,公司于20xx年3月x日起与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停止支付补偿金”。
后李雷以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未予告知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及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3个月额外补偿。
仲裁裁决支持李雷所请。
普法讲堂:
法律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对方。
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在3月已经解除了竞业协议,让实质上对方在5月才确认该解除事项,故应当视为双方于5月解除竞业限制相关协议,在3-5这段期限,公司应仍然按照协议约定向李雷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行使该权利应当明示告知劳动者,否则劳动者一边没有收到补偿,一边处于竞业限制的不利状态,对劳动者明显不公。所以本案判决支持经济补偿是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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