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 2023年3月6日 0

「案例精选」劳动者解除合同想获补偿需履行程序

案号:

一审(重庆黔江):(2021)渝0114民初6008号

二审(重庆四中院):(2021)渝04民终1737号

案件事实

2018年10月11日,某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张某从事油品车驾驶员工作,合同期限从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实行月工资制,工作时间按不定时工作制,还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内容。

某运输公司因疫情、车辆老旧等原因经营困难,于2020年7月才向张某发放了2020年3月至6月的工资,且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于2020年6月陆续处置油品运输车辆,张某处于待岗状态。张某于2021年3月4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3768元,区仲裁委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该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该院作如下认定,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光盘,光盘里的音频能证明2020年7月21日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张某打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开会,张某告知其在山东不能参加等情况,该院予以采信;证据2《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及邮件交寄单,虽然某公司填写的解除日期、限期办理移交手续日期有误,但能证明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张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的情况,该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张某陈述其2021年3月4日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2020年6月下旬因某公司数月不发放工资无法生存,故张某以此为由口头告知某公司办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单方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即到山东省找工作,对于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其在仲裁程序才得知。某公司当庭否认张某以上陈述,认为张某未以其拖欠工资为由口头向其告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是在与其成立劳动关系期间就到山东省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张某对自己的以上陈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在某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21日通知张某到公司开会的通话录音中,张某亦未告知某公司已在2020年6月下旬就以其拖欠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反而是在某公司得知其在山东省从事新工作后,告知其返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某明确表示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不回公司参加会议以及公司要开除或按旷工处理都可以,其是不会回公司写辞职报告,因此,张某主张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申请仲裁称某公司三个月未支付工资导致其被迫离职,并非是通过仲裁机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某公司,而是主张其在申请仲裁前已经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直接通知了某公司。故本院对张某提出的其因某公司三个月未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按时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但是实践当中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做到证据留痕,如果是口头,最好通过录音保留沟通记录。最好选择书面的方式进行通知。本案就是经典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而败诉,即便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但劳动者无法举证,就只能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了。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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