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2023年2月27日 0

「案例精选」对账单没有异议根据交易习惯视为默认

案号:

一审(台州温岭):(2022)浙1081民初6324号

二审(台州中院):(2023)浙10民终369号

案件事实

2020年间,陈某向王某购买鞋子,陈某订货后,王某通过物流的方式将鞋子发往南宁。2020年7月6日,王某通过物流交付500双单鞋给被告,并发送对账单,7月9日,王某通过物流交付600双中帮给被告,并发送对账单,7月26日,王某发送对账单给陈某,合计金额为44196元。后陈某退回鞋子一批,并支付货款1800元。后王某索要货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的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陈某向王某购买货物后由王某通过托运发货,再由王某将账单通过微信发给陈某进行确认。王某向陈某发送的对账单中均列明每件货物所含鞋子的具体型号、数量及单价,陈某在收到对账单后均未提出异议。陈某虽称其在收到对账单后曾提出过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涉案鞋子系陆续分多次发出,如陈某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双方约定不符,却从未提出过异议,亦显与常理不符,故该院认定王某向陈某交付的货物总金额为68446元。对于陈某自行退回的鞋子,现王某自愿按陈某主张的退货数量及原销售的单价标准扣除该部分货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经计算,退货金额为3078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800元,陈某尚欠王某货款35866元。陈某辩称其通过现金支付645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3586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交易往来均通过微信沟通。陈某认为双方之间系代销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纵观双方整个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多次向陈某发送对账单又多次催讨货款。依常理分析,如双方之间系代销关系,被当被告被催讨货款时,被告应告知情况,但被告对前述消息均未提出异议。故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系代销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基于合同履行双方的义务。在双方多次交易往来的过程中,双方存在对货的习惯,且在对账单对货单中都有着清晰的货物信息,接受一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若双方多次往来均采取默认的方式,那么该交易习惯可能会被沿用,后续交易默认则被视为默认。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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