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建设工程 · 2023年2月24日 0

「案例精选」包工不包料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案号:

二审(新疆高院):(2017)新民终546号

再审(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41号

案件事实

2012年3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A公司将案涉项目中的六幢住宅分包给B公司。B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夏某、彭某为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2012年5月31日,夏某又以C公司名义与欧某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欧某负责六幢楼中其中三幢住宅楼的劳务部分的施工任务,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后欧某因劳务款产生争议,起诉A公司、B公司、C公司、夏某、彭某支付劳务款。

法院观点

包工不包料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向相对人主张劳务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通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看,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实践当中,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总包后对项目实际施工的情况并不知情,如果对实际施工人认定过于广泛,随意赋予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无疑对发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最高法通过本案确立了一个观点,仅提供劳务部分的包工不包料方式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得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故而提供劳务者,要盯紧上游,积极推进结算,必要的时候提供包工包料的服务,保障自身的权益。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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