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2023年2月23日 0

「案例精选」租房到期后赖着不走怎么办?

案号:

一审(宁波鄞州):(2022)浙0212民初3542号

二审(宁波中院):(2022)浙02民终3248号

案件事实

章某(甲方,出租方)与沈某、周某(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630300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必须将所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逾期腾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腾退费用,费用按每日一万元标准计算;如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半年的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选择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也可以按照本条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2018年12月31日,章某(甲方)与沈某、周某(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在原合同(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底)基础上再续订一年(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年租金1630300元,此补充协议使用房屋面积为4193平方米,合同(协议)条款不变仍按原合同执行。沈某、周某按上述合同约定向章某支付了合同期限内的租金,但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腾退租赁房屋。章某于2019年6月15日死亡,原告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后原告起诉索要资金占用费及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按约腾退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是章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有权向沈某主张权利。原告要求沈某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违约金815150元的金额过高,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调整为407575元。被告的辩解意见,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沈某、周某连带支付沈叶青占有使用费32606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并按年租金16303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沈某、周某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沈某、周某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40757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沈某、周某与案外人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沈某、周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按约腾退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作为章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有权向沈某、周某主张权利。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沈某、周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相应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周某主张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的租赁事宜已与其无关,且其也没有参与租赁事宜,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基于合同履行双方的义务。在租赁期限结束后,应当返还租赁物,若持续占用需要支付占用费用。本案被告在期满后仍占用房屋,获得了本不属于其的利益,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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