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建设工程 · 2022年3月3日 0

【普法案例-免租期】房子提前解约,免租金的租金谁来承担?

关键词:

免租期、租金、提前解约

标题结论:

双方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的划分各方权利义务。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8日,李雷与特能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出租协议》。

房屋委托期内开始的前90天为免租期,该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向李雷支付租金。

协议签订后,李雷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该公司,后因某种原因特能干公司提出解除协议。

后李雷将特能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5400元并赔偿两个月免租期的房屋租金5200元。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

双方应当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免租期,但是免租期是基于双方长期租赁的前提下出租方做出的让步。

但如果实际情况未租满该时长,对出租方来说白白损失了3个月的利益,而承租方而已也是没有付出任何的代价,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李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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