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建设工程 · 2023年3月3日 0

「案例精选」借名买房可以对抗执行吗?

案号:

一审(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民初684号

二审(北京高院):(2022)京民终14号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2日,孙某与白某因借款合同一案诉至仲裁委,仲裁委裁决孙某胜诉。

孙某依据仲裁书申请执行,执行中发现登记在白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后刘某以该房屋为白某代其持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首先,刘某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前述法律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主张涉案房屋系由其实际出资购买,根据《协议》,登记在白明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应为刘某所有。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白某因离婚诉讼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且自2011年10月28日至今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与白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对其双方具有约束力,刘某可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白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协议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的效力上,对外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刘某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根据《协议》约定,刘某可要求白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孙某基于对白某的债权申请查封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其性质同样为债权请求权。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与孙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并不足以排除执行。而且,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刘某的上述债权请求权并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这也是实际所有权人与名义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实际所有权人应预见到的可能面临或承受的权利风险。

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刘某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及居住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前述法律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主张涉案房屋系由其实际出资购买,并借用白某之名进行登记,故登记在白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应以刘某为实际权利人。根据法院查明第事实,白某至今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借用白某之名进行登记,主要体现在对内的效力上,对外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即使刘某实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刘某也不享有房屋的物权。刘某以其系实际出资人而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在于权利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结合本案就是刘某和孙某的权利应该优先保护哪一方的问题。法院认为孙某的债权请求权与刘某的权利相当,且孙某在行使借名行为时就应承担该行为的风险,故而判决驳回刘某的执行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的协议一般会被认定成有效,但是该行为存在诸多的风险,就像本案一样被执行而无法得到救济,只能向登记一方请求赔偿,但是对方都被强制执行了,可能赔偿也难以最终落实了。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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