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房屋及建设工程 · 2023年3月2日 0

「案例精选」未独户安装电表但不影响使用可以拒绝收房吗?

案号:

一审(金华婺城):(2022)浙0702民初5287号

二审(金华中院):(2022)浙07民终4873号

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16日,A公司与郑某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郑某购买某房产及买受人对房屋质量等一系列异议条款。合同签订后,郑某按约付清了房款。

2015年5月19日,郑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交付符合条件的房产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经于2014年7月1日竣工验收备案,某公司也向郑某发出书面交房通知,通知郑某于2014年7月5日交房,故案涉房屋自2014年7月5日起即满足了合同约定房屋交接的条件。某公司逾期交房天数为5天。

后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郑某寄送《关于贵户逾期接收房屋的函》、2021年9月17日向郑某寄送《律师函》,另查明,案涉房屋电表立户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庭审中,某公司自认当时案涉小区因为线路问题未安装一户一表,但基本用电可以使用且一户一表之前产生的电费系某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已生效的判决已经认定案涉房屋自2014年7月5日起满足了交房条件,A公司也已向郑某发送交房通知,通知其于2014年7月5日收房。郑某抗辩所称一户一表的电表安装问题也已经于2016年1月28日完成,故其以此为由拒收房屋以及办理产权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如郑某认为A公司应赔偿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郑某已经全额支付了房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A公司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A公司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至郑某名下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案涉房屋自2014年7月5日起满足交房条件。A公司通知交付房屋时完成了通水、通电,房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基本条件。虽电表立户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但并未影响房屋基本用电,且A公司亦承诺负担一户一表安装前案涉房屋产生的所有电费,故在A公司已履行交房通知义务的情况下,郑某拒收房屋及未配合A公司完成相应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缺乏正当性。原判支持A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业主郑某以案涉房屋没有安装独门独户电表而拒绝收房,但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该情况并不影响使用,且开发商承诺独户安装前的费用承担。故而根据双方合同,郑某不能拒绝收房。此外电表问题已于16年完成,但截止2019年,郑某都没有收房,于情无理。当下,房屋质量一直是人诟病,许多业主因此拒绝收房,但是业主在购房时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明确延期收房的情况,不要到时候闹了乌龙,白白挨了损失。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欢迎各位读者浏览我们更多的文章,并通过顶部“关于我”标签了解我们团队。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