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2023年3月1日 0

「案例精选」合同逾期违约的违约金调整标准

案号:

一审(嘉兴秀洲):(2022)浙0411民初4152号

二审(嘉兴中院):(2022)浙04民终3873号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各种建筑用钢材。

依照约定,钢材款采用月结的方式付款,A公司须在下月15日前支付清B公司上月所送钢材款及财务费用,A公司累积拖欠货款不得超1000万元,货款满1000万元后,A公司须在3个月内支付600万元,剩余400万元货款于开始供货满1000万元次月起6个月内付清,从开始供应的货款到第二个月20日后即开始计息,第二个月货款再到下个月20日后计息,以此类推,按月利率1%计算财务成本给B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多次逾期付款,截至2022年7月31日,A公司尚欠B公司钢材款18533854.95元及逾期付款财务成本。双方确认,B公司共为A公司供应钢材货值32093854.95元,B公司已向A公司提供相应发票。B公司于2021年10月为A公司供货的货值已满1000万元。双方最后一份《货、款核对表(月)》的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A公司至今共付款13560000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A公司结欠B公司的货款,依合同约定已届履行期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审理中,A公司也表示其目前资金困难,不能立即偿债。可见,A公司的行为符合“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B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A公司亦未表示反对B公司解除合同。故确认双方于2021年9月6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

B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提起诉讼,其时A公司已结欠B公司货款18533854.95元,并未依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依合同约定于2022年8月20日后计算财务成本,故A公司应当于2022年8月21日起向B公司支付财务成本。根据合同的文字含义,结合合同的内容,双方约定的财务成本指的是A公司占用B公司资金对乙瑟公司造成的损失之赔偿,其实质是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A公司抗辩称上述计算标准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

一审判决:一、双方于2021年9月6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公司货款18533854.95元,并赔偿损失[以18533854.9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自202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对于应支付B公司的货款本金并无异议,其上诉,主要是认为一审对损失的认定不当。就该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拖欠货款的财务成本的计算方式为月利率1%,该标准系双方约定标准。双方约定的违约损失计算标准,是双方交易当时达成的协议,也是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的保证。在约定违约损失计算标准时,双方考虑的不仅仅是违约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还包括预期利息等损失。一审法院已经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调低了损失数额,对A公司有利,A公司要求再次调低,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合同一方当事人逾期后,另一方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此时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一般按照约定,如果约定过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低,但是法院一般不会多次调低。故而在订立合同时要明确自身的履约能力,避免带来过高的风险。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欢迎各位读者浏览我们更多的文章,并通过顶部“关于我”标签了解我们团队。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