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2年7月8日 0

【普法案例-总分公司】分公司出事,总公司不能幸免于难。

关键词:

总公司、分公司、强制执行

标题结论: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存在独立的法人资格,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总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20xx年,李雷与小小旺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

约定小小旺公司向李雷购买3吨钢材,并在3个月后付款。 同日,李雷向小小旺公司交付了钢材,但三个月后小小旺公司未能支付货款。

后李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发现小小旺公司没有可执行财产,但是其总公司大大旺公司存在财产,于是李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大大旺公司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结果被法院驳回。

普法讲堂: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当中,小小旺公司作为大大旺公司的分公司,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无论总分公司如何约定,但是该效力都不局限于其内部,并不能对抗外部效力。

所以分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总公司需要为其承担责任。如果内部有责任分配协议,在承担责任后可以进行相应的追偿。

这里提醒各位投资人,如果需要规避风险,应当采取母子公司的方式,而非总分公司的方式,这样可以让每一个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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