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2年11月29日 0

【普法案例-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可以处置股权吗?

关键词:

名义股东、工商登记、出让股权、善意取得

内容概要:

名义股东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转让股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情介绍:

20×1年x月,李某与韩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双方约定由韩某代持李某对于特能干公司的股权,李某来支付出资款项。

协议签订后,韩某被登记为特能干公司股东,并且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朱某,于当日完成了股权转让登记。

李某发现后,遂起诉法院判决韩某与朱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撤销其工商登记。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出于各种原因,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股份代持协议,将自己的股东身份隐名化,但是因为代持协议设计不完善以及选人时考虑不周导致纠纷频发。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维持自身的权利义务,但该情况通常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本案当中的朱某。

为了保护商事外观主义,通常在股份代持关系中,名义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般法院会倾向于支持该交易的有效性。

所以股权代持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若有需要应当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设计代持方案编纂代持协议等。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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