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2023年3月20日 0

「案例精选」资产处置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案号:

一审(嘉兴平湖):(2022)浙0482民初1294号

二审(嘉兴中院):(2023)浙04民终94号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余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讼争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第三方处资产拆除废钢卖给乙方,工期六个月,乙方在规定工期内完成,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9月25日;废钢2700元/吨,铝12800元/吨,铜62000元/吨,304不锈钢10800元/吨;签合同当日乙方需付甲方壹佰万元整保证金,3月15日去公司看货后再付壹佰万元;付款由乙方出货日以实际吨位付款;拆除所产生的费用,运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贰佰万元定金到最后多退少补等。同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100万元,庭审中,乙方陈述其至某公司现场查看,后因故未支付另外100万元定金。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讼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余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余某要求建磊公司、戴允功返还100万元定金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余某看货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致使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故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综上余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某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余某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讼争合同是否无效,公司是否须返还100万元定金。余某认为第三方公司未经执行法院同意擅自处置其大额固定资产,已涉嫌违法和严重犯罪,《处置协议》应属无效,某公司将基于无效的《处置协议》取得的权利通过讼争合同的形式转让给余某的行为亦应属无效,某公司应返还100万元定金。但第一,根据双方庭审陈述,讼争合同的签订系某公司与余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讼争合同内容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不违背公序良俗,更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确认讼争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余向本院申请向第三方公司处调取《处置协议》以确认某公司提供的《处置协议》是否伪造,本院予以准许,并开具调查令,但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持令后并未能从第三方公司调取到《处置协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余某并非《处置协议》的当事人,《处置协议》内容也并未损害余某的利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余某并不具有主张《处置协议》无效的诉讼利益和主体资格,同时余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处置协议》已因涉嫌违法或严重犯罪被确认无效,因此余某关于《处置协议》应属无效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第三,《处置协议》与讼争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并不相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处置协议》无效,也只是影响到讼争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会导致讼争合同无效。综上,讼争合同应属有效,故余某以讼争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某公司返还100万元定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判断合同效力问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无效情形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效,且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原则之一,即便上游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其他合同无效,故而各方主体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签订后应诚信履行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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