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 2023年3月24日 0

「案例精选」劳动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要交税吗?

案号:

一审(大连开发):(2022)辽0291民初8393号

二审(大连中院):(2023)辽02民终1414号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10日,被告姜某就职于原告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3月,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原告终止与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2872.30元。

2022年4月,原告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局缴纳被告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7212.46元。

2022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返还个人所得税垫付款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姜某取得经济补偿金82872.30元,属于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免除个税政策。现我司已代垫支付应扣应缴个人所得税,7212.46元(附个税缴纳凭证)。请与2022年5月30日前,将上述代垫款汇到水谷(大连)工业有限公司账户。”该通知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被告,被告予以拒收。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税收规定被告因劳动合同终止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告给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未扣除应缴纳税款,原告作为被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后,被告应将该部分税款给付原告,被告拒绝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代缴的税款7212.46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自2022年6月23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一审判决:一、被告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公司代缴税款7212.46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而非到期自然终止,故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当计税,被上诉人予以否认,故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还是到期自然终止。对此,本院认为,2017年4月10日,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2021年3月1日,双方形成由上诉人姜某签名,由被上诉人加盖印章的《劳动合同变更页》,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2017年4月1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定无固定期限变更为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即合同由无固定期限变更为一年固定期限,系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后合同期满,被上诉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综上,被上诉人系在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在合同到期后解除合同,属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而非上诉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案涉经济补偿金应当作为工资、薪金予以计税。现被上诉人作为用工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经代为交纳该部分税款,故上诉人应当予以返还,上诉人主张不应当返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人事通知和就业规则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是违法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赔偿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事项事要明确是到期还是解除,以免适用的缴税依据不同。相关法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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