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 · 2023年3月27日 0

「案例精选」水管改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铁岭昌图):(2021)辽1224民初6073号

二审(铁岭中院):(2023)辽12民终195号

案件事实

原、被告房屋上下毗邻,该房屋由被告于2021年4月18日租赁他人居住。

2021年11月24日,原告发现楼上漏水致使厨房的木质橱柜被泡坏(损失价值约1,500元),到被告家查找漏水点,系从被告改动下水管道的接洗菜盆软管处返水造成的漏水。被告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毗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对该房屋尽管理的义务。因被告擅自改动下水主管道,导致下水管堵塞返水时,从改动处漏水至原告家,漏水造成原告受损,故被告应对改动的下水管道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鉴于被告放弃了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予以确认。被告辩解系公共管道漏水应由其他业主与其共同赔偿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本院无法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对改动的下水主管道恢复原状,排除妨碍;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损失15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陈某擅自改动排水主管道,导致在排水管堵塞时从改动处漏水至杨某家,造成损失扩大,对此陈某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原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总额问题。因上诉人在原审中未申请进行鉴定。同时,考虑损失评估的费用即有可能高于杨某损失财产的数额,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防止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扩大,原审法院结合原告受损物品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认定的总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陈某承担杨某全部损失的80%,即1,200元。对于剩余损失,被上诉人杨某可依法另行主张。

二审判决:一、维持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4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对改动的下水主管道恢复原状,排除妨碍;二、变更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4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杨某经济损失1,2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邻里关系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种关系,互为邻里应当相互帮助,互不干扰。本案因为被告擅自将水管改道导致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该事项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需要根据双方过错划分侵权责任,故而二审修正了一审的责任划分,改为80%比20%。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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