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 · 2023年3月29日 0

「案例精选」个人临时劳务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葫芦岛龙港):(2022)辽1403民初3732号

二审(葫芦岛中院):(2023)辽14民终94号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6日,刘某承揽为某商户搬运橱柜的工作,刘某随后与本案李某联系,要求其第二日一早到某地搬运货物。

2022年3月7日早,李某到达某地,在独自搬运橱柜出电梯时意外摔倒,李某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89天。共花费合计95564.33元。李某认可刘某已向李某垫付31500.00元。

另查明,李某表示,该搬运的活是刘某从某商户处承揽来的,商户给刘某多少钱其不清楚,当天的工钱其与刘某也并没约定,按照惯例,就是按照搬运量的多少,由刘某看着给,搬的多就多给点,搬的少就少给点儿,有时候200,有时候200多。刘某表示,该活的工钱确实是其单独与商户进行协商的,但其与李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每个搬运的活,都是临时找人,最后按照搬运的货物的件数算钱与其他工人平分。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承揽搬运活与商户约定了劳动报酬,后其单独与李某联系,要求提供劳务,且双方并没有就支付报酬的标准及数额予以确定。李某、刘某之间形成了个人之间的临时性的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在搬运橱柜出电梯时意外摔倒,属意外事件,双方对此均无明显过错,故按照公平原则,该院酌定对于李某的损失各承担50%责任,扣除刘某已向李某垫付31500.00元,被告还应向李某支付16282.17元。

一审判决:一、刘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282.17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某承揽搬运橱柜的活并与商户约定了劳动报酬,后其单独与李某联系,要求提供劳务,且双方并没有就支付报酬的标准及数额予以确定,李某、刘某之间形成了个人之间的临时性的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刘某对于李某的损失承担50%责任,裁判尺度较为适当,本院二审予以尊重。关于李某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李某作为力工,无固定工作,一审法院按照2022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护理费按照2022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及营养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均无不当之处。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如果发生事故,需要看双方的过错来分担责任,本案中受雇者发生事故属于意外责任,故而根据公平原则平分责任。所以雇主与雇员在雇佣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意外承担较重的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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