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2023年3月31日 0

「案例精选」二手车转卖后的车辆登记问题

案号:

一审(沈阳和平):(2022)辽0102民初9785号

二审(沈阳中院):(2023)辽01民终1642号

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二手车购车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43865元,嗣后,案涉车辆贷款结清,并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抵押,案涉车辆现已交付被告占有使用。原告述称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因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配合,双方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本案中,原告、被告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案涉车辆贷款已经全部清偿,抵押登记亦已解除,所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案涉车辆登记过户手续。因案外人李某并非《二手车购车协议书》合同主体,与原告亦无合同关系,故本案原告无义务配合案外人李某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虽述称将车辆出售给案外人李某,但不影响原、被告双方《二手车购车协议书》合同的法律效力,被告仍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被告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于某将登记在于某名下的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冷某名下。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案涉《二手车购车协议书》发生在本案当事人之间,在冷某支付完毕全部车辆贷款后,按照约定其不仅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还应配合将车辆更名在自己名下。现冷某要求将车辆直接更名为案外人李某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范围,并非于某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在于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冷某的上诉请求,无法给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往往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本案被告购买了原告的车辆后又转卖给第三人,并想直接由原告转移登记给第三人。该行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故而不能直接约束原告,在原告拒绝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原告履行。故而若购车目的是为了转卖,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和次购买人进行转让登记,避免发生诉累。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欢迎各位读者浏览我们更多的文章,并通过顶部“关于我”标签了解我们团队。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