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店转让、网店经营权、合法有效
内容概要:
网店经营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转让网店,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案情介绍:
201x年,李某在某宝网实名注册网店。
因经营不善,李某欲将该网店转让给韩某。
后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将“xx网店”以3万元的价款转让给韩某。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案涉网店经营情况好转,遂通过向官方平台求助对该网店进行找回,给韩某造成了较大影响。
后双方协商无果,韩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某因网店经营不善遂与韩某签订合同进行转让,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依约应当履行。
然后续李某通过官方平台找回的方式损害了韩某的利益,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给韩某造成的损失,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网店”模式大力发展,实践当中普遍存在网络店铺私自转让的行为,从法律上一般会给予认可,但是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最好是通过市场登记部门的介入将账号的主体一并进行转让,或通过官方平台等方式进行主体信息变更等操作,以免后续不必要的纷争出现。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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