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 · 2022年10月25日 0

【普法案例-商业诋毁】通过互联网平台贬低他人产品的后果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平台、虚假信息

内容概要:

竞争对手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不真实消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性的恶劣影响,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7年取得“xx源”商标。

后李某于2018年发现韩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送“郑重声明”载明: “市面上生产的“xx园”牌杏皮茶现有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厂要求市场全部撤回,请各店方务必重视,立即联系配货人员无条件将产品如数退回,如无视此声明出现的任何相关问题,均由店方全部承担,本厂概不负责。同时我厂老味道牌产品无问题正常使用。”

该声明经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对李某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

后李某以诋毁商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商誉是一个企业经过长期经营形成的企业形象的综合体,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式各样的平台拥有大量的用户群体,但并不意味着该些平台就是法外之地。通过朋友圈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性的恶劣影响,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当中,韩某通过朋友圈捏造信息,采用了谐音梗的方式诋毁李某的产品,同时推销自身的产品,足以使其市场评价降低,并且一般销售者亦不会因为谐音梗而误认,故李某有权就其收到影响的事实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韩某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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