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2年4月28日 0

【知产大爆炸18】为了防止著作权作品被恶意传播,可以将该作品加密锁起来吗?

从著作权法第一条到现在,我们了解到了著作权的作用,以及作者及相关主体拥有哪些权利。

但是现实生活中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进行保护,以及发现侵权后我们该如何进行维权,今天我们来看《著作权法》当中对权利保护的很重要的规定之一— 技术措施,该部分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本条对技术措施的定义以及保护著作权可采取技术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里保护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的是我们前面说到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相应的邻接权。技术措施的表现形式也多张多样,如为了防止恶意传播,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下载的方式等。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本条主要规定了合法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况,其特征大致是为了社会公益或技术进步,但是即便使用这些内容进行不侵权抗辩时也需要注意合理的使用情况,即一般是在别无他法且不得为别人提供绕开技术措施的技术为前提下才行。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本条是禁止性的规定,该两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容易引起侵权事件发生,应当引起重视。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权利人法律明确赋予了其对自己作品设置技术措施的权利,尽管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但总体而言还是可以起到相当大的保护作用,对于相对人而言若发现需要使用的作品时,应当积极获得对方许可,而不是尝试绕过或破坏技术措施免得引来侵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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