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2年4月29日 0

【知产大爆炸19】侵犯他人著作权有哪些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现行《著作权法》总计六十七条,目前也即将进入尾声,但是不代表后面的内容就不重要了,正如今天所要学习的侵权责任,就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今天我们来学习《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来看看什么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及要承担什么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对应著作权的发表权)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对应著作权的发表权)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对应著作权的署名权)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对应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应著作权的摄制权、改编权等)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应著作权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对应出版者权)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对应表演者权)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兜底性的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的内容基本是和著作权和领接权的相关权利一一对应,剩余的大多是未获得使用许可或者恶意使用的侵权行为。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责任,还不涉及到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的常见权利)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出版者的邻接权)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表演者的邻接权)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录音录像这的邻接权)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破坏或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本条在规定承担第五十二条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设定了如果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还需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情况,因为后果十分严重,在经营创作中一定要有防侵权的意识,免得遭受巨大的责任。

此外刑事责任多数为恶意情况较重的情况下,比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来看立案标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

4.其他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的情形。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

钱斌微信二维码
钱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