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2年5月9日 0

【知产大爆炸29】著作权转让许可的其他规定

今天学习的内容是著作权转让许可的其他规定,我们在之前《著作权法》的学习当中也已经知道著作权无论是转让还是许可应该订立书面合同,除此之外《实施条例》又对这一部分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这一部分内容具体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当中。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本条同之前学习的内容相似,简而言之便是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相关权利尤其是专有使用,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现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本条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主要是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合同中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部分如何解释的问题做出的规定。

若发生这种情况,按照本条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被许可人享有最高的使用权,即便是著作权人也不得以同样方式使用,但是被许可人如果要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话仍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是为了满足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备案要求,著作权相关的许可、转让合同,向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可以有利于证据固定以及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所以实践当中尽量去备案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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