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曾经有过一段软件开发的经历,所以对计算机软件这块相对来说比较熟悉。
然而从事这一块的程序员们往往对这一块的权利保护不是很了解,甚至有些都不知道自己享有相关的权利,所以从今日开始我们将学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内容,我们先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对象以及一些名词解释入手。
这部分主要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当中。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本条对计算机软件做出了具体的定义,包括程序(包含注释等)以及对应的文档,所以程序员们一定要写文档,这一块也是受保护的内容。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定义,这里的程序包括是指计算机可以执行的序列,而且从实践来看,编译前后的代码应当属于同一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通过判断两段代码是否具有相似性(源代码与目标代码)从而判断是否为同一作品而认定侵权,所以无论是处于保护软件著作权还是使用其他软件时一定要注意此项的认定标准即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是对文档的定义,这里的文档包含的形式较广,不只有文字还可以包括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内容。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分别是对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人的定义,从规定上来看此两类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这里可以引申出职务作品以及法人作品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我们将在后续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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