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 / 知识产权 · 2022年5月14日 0

【知产大爆炸34】软件著作权作者的默认规则以及合作作品的作者规定

软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形性,尽管之前我们提到了受保护的软件应当固定在有形物上,但是软件著作权作者的归属问题仍存在争议。

今天我们来学习下软件著作权作者的默认规则,以及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合作作品的作者归属问题的规定。

这一块主要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当中。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本条是对软件著作权归属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软著权属于软件开发者,且默认推定为署名者即为开发者,如果需要推翻这个推定的话需要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 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本条内容比较多,但是仔细品读是有层级关系的,合作作品的归属问题首先是由参与方的意思自治决定,即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于哪一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大家共有。而且共有方享有独立行使受限制的著作权,受限制主要有三点:不得扩展到整体著作权,不得行使转让权,获得收益需要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开发者。

这条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点,且多为没有约定导致后续的一系列纠纷,所以笔者建议合作开发软件时,应当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签订相关合同,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免得投入较多最后利益却无法得到保障。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

钱斌微信二维码
钱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