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 / 知识产权 · 2022年5月15日 0

【知产大爆炸35】委托作品、任务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都是谁?

昨天我们一起学习了软件作者的一般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软件开发的模式多种多样,那么这些不同形式的作品应当归属于哪些作者呢?

今天我们来学习委托作品、任务作品以及职务作品的作者规定问题。

这一块主要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当中。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本条规定的是委托开发作者归属问题,该作品与合作开发作品一致,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同时也设置了兜底规定,如果没有约定默认为受托人所有,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而受托人往往是智力成果的实际制造者。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本条规定的是任务作品,是其他知识产权当中比较少见的一种种类,该类作品指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但是其背后的逻辑和委托开发类似即双方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则有接受任务实际开发的法人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本条规定了职务作品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但开发者可以获得奖励。且还通过了三项详细规定解释了哪些情况应该算职务作品中的软件。 主要包括

1.明确开发任务中的软件;

2.本职工作中可以预见或自然而然得到的结果

3.主要利用公司条件而得出的软件

其背后的逻辑是因为职工是公司意志的具体化,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所以职务作品主要保护的公司相关的利益。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

钱斌微信二维码
钱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