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 2023年2月8日 0

「案例精选」试用期约定过长及违法解除怎么办?

案号:

一审(北京房山):(2022)京0111民初912号

二审(北京二中院):(2022)京02民终7020号

案件事实

2020年4月7日,某公司与刁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唐山区域经理,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月。2020年10月28日,某公司向刁某出具《辞退通知书》,载明因刁某试用期内未达到业务部门考核要求,公司将于今日解除劳动合同。

刁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一、裁决某公司向刁某支付补发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克扣拖欠工资共计9927.09元。二、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三、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刁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0000元。

2021年11月15日,劳裁委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公司向刁某补发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6756.62元。二、某公司支付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三、某公司支付刁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某公司与刁某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某公司与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故某公司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某公司应以转正工资4000元支付给刁某,但刁某每月实际收到的工资并不足4000元,某公司应予补足。某公司以劳动者当月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工资金额,于法无据。

某公司以试用期不达标为由解除合同,相应通知却在半年后才作出,庭审中某公司虽然提交《通知》及《公司业务销售人员薪资体系》等规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与劳动者权益相关事项和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作,并曾向刁某等劳动者出示过有关的业绩考核标准和要求,故某公司以此理由辞退刁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审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刁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某公司以刁某试用期及转正后连续6个月业绩没有完成为由与刁某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某公司录用刁某表明其认可刁某的工作表现,其以试用期业绩不达标为由与刁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经核算,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某公司与刁某签订的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刁某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刁某支付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差额。因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故自2020年7月7日起,某公司应以转正工资4000元支付给刁某,但刁某每月实际收到的工资并不足4000元,某公司应予补足。经核算,一审法院确认公司向刁某补发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4923.6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试用期是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约定的期限,也是纠纷高频发生的环节之一。其主要纠纷有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内工资过低,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试用期重复约定等情况。

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试用期约定过长导致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约定的长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案例精选」试用期约定过长及违法解除怎么办?插图

本案当中劳动合同期限仅为一年,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是违法行为,其超出的违法试用期长度应当被视为正常用工期间,支付正常的工资。

此外笔者近期接触到较多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问题,有关该问题简而言之,用人单位具有较大的举证责任,其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该岗位(证据一般包括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制度,劳动者无法胜任的量化指此外笔者近期接触到较多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问题,有关该问题简而言之,用人单位具有较大的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无法胜任该岗位从而解除合同需要的证据一般包括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制度,劳动者无法胜任的量化指标等。若用人单位没有成熟的考核体系,贸然解除合同,一旦诉至法院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故用人单位应当注重自身的劳动人事合规,聘请专业人士指导完善自身的规范用人体系。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83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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