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3年8月23日 0

「案例精选」公司经营异常是否能够阻却股东进行股权转让?

[案号]

一审:(2022)粤1973民初8217号(东莞三院)

二审:(2023)粤19民终4738号(东莞中院)

[裁判要旨]

公司经营异常并不能阻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符合对外转让的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案件事实]

原告系被告股东,后原告与案外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案涉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和恶意转让为由,具有配合原告办理工商登记。

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原告是否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2. 恶意转让抗辩是否可阻却股权转让。

[法院认为]

  1. 原告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被告公司的所有股东征求意见,其中股东A答复同意转让,股东B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股东C、D答复不同意,但未主张购买,应当视为全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
  2. 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及公司章程,公司兼有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足以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恶意转让抗辩不能阻却股权转让。原股东因恶意转让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权利人可另案解决。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配合原告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律师评析]

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其理应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在满足法律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后,股东对外转让并不会破坏人合性的部分。

此时股权转让更像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转让,在股东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前提下,即便财产存在瑕疵(公司经营困难),只要相对人接受,应当认定双方转让有效。

当然如果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这块有所限制,此时转让股权就涉及到股东间意思表示和股权转让的冲突,具体如何适用就需要看各方如何约定与沟通了。

[延伸思考]

1.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经营困难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限,该规定是否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律师个人介绍]

钱斌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

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浙江、上海、江苏、河北等全国各地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全力打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缜密谋划庭审的每一个细节,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网站:https://iqianbin.com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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