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3年4月3日 0

「案例精选」零元股权置换协议的风险

案号:

一审(北京海淀):(2021)京0108民初53681号

二审(北京一中院):(2022)京01民终10293号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7日,聂某与曲某签订《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下称“A协议”),聂某将持有的6%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曲某,价格为80万元。

后曲某与聂某签订《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下称B协议”),记载:1.双方于2019年签署了《B协议》,该协议签署之日,双方于2018年签署的《A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双方于2019年签署了《B协议》,约定聂某替曲某代持B公司6%的股权,现曲某授权聂某将此部分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曲某显名持有,双方此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解除,双方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后曲某认为《A协议》被解除,要求聂某返还股权转让款80万,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现聂某虽称用A公司的股权转让款置换成了B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但聂某提交的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记载系由B公司股权转让款置换而来,聂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款置换达成一致,故对于聂某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曲某与聂某已经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故聂某应将收取的股权转让款退还给曲某,故就曲某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聂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曲某股权转让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二、驳回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B协议》中约定“《A公司股权协议》自动解除”,但是不能机械地、仅从字面上理解此处“解除”之意,应结合上下文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第一,《B协议》约定《A协议》自动解除的时间是《B协议》签订之日,且双方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A协议》的解除与《B协议》的签订具有时间和逻辑上的衔接关系,且《A协议》的“解除”,并不会给双方带来诸如互相返还股权和股权转让款的法律后果,故《A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整体移转到《B协议》中,曲某持有的A公司6%股权已置换为其持有B公司6%股权;第二,《B协议》接下来约定聂某替曲某代持的B公司6%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曲某显名持有,双方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解除,双方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知《B协议》签订后,此前双方之间的各种协议均终止,最终曲某显名持有B公司6%股权,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聂偶不负有向曲某返还A公司股权转让款80万元的义务。而且,若聂某还负有上述义务,如此重要的事项、巨大金额的款项,理应在《B协议》中进行约定;第三,《B协议》还约定聂某将其占有的下一家创业公司的6%股权无偿赠与给曲某,也佐证了《B协议》签订后,聂某并不负有向曲某返还A公司股权转让款80万元的义务,否则难以解释聂某还要向曲某赠送其他公司的股权。

其次,曲某取得了聂某向其转让的B公司6%股权,但无法证明支付了对价,与商业常理相悖,难以采信。

综上,《B协议》中约定的“《A协议》自动解除”的本意并非是要“恢复原状”,应该理解为曲某持有的A公司6%股权置换为本由聂某持有的B公司6%股权,并由曲某显名持有,此后双方之间不再具有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聂某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曲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368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对“自动解除”字面的理解,若字面理解该字样,则会发生法律意义上下一系列的解除后果,即“恢复原状”(也是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但结合双方的证据来看,双方的的交易安排更像是股权置换,即将A公司的股份置换成B公司的股份,否则作为被告方而言,一边需要返还股权转让款,一边需要无偿赠与股份无疑不符合商业习惯。

故而笔者更倾向于二审作者的观点,认为该行为是双方股权置换,认定这一基础事实后,对于“自动解除”的理解就需要结合一系列协议来进行分析,时间在后的协议明确了双方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包括双方股权置换后,其余权利义务都结束,当中自然包括所谓的协议解除后果,即返还股权和股权转让款。从本案当中,尽管被告既签订了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又后续补签了情况说明,但由于用词的不恰当,且未将股权置换的事项明确,并且以零元的方式进行B公司的股权转让埋下了本案的伏笔。

笔者建议,在进行商业交易安排时,要明确双方的交易目的,避免零元转让等特殊情况的发生,必要时聘请专业领域律师进行指导处理。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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