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3年4月9日 0

「案例精选」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查公司账吗?

案号:

一审(宁波北仑):(2022)浙0206民初6550号

案件事实

A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登记股东为邵某、陈某。

2022年9月30日,陈某通过邮件寄送方式向A公司发送《查阅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财务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记账)、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其查阅,并要求A公司在收到该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将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A公司于2022年10月5日签收了上述申请书,但未答复陈某,也未提供上述资料供陈某查阅,故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陈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现陈某主张享有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A公司以陈某未出资到位为由提出抗辩,拒绝陈某查阅、复制涉案资料。A公司无证据证明陈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或股东因出资未到位不享有知情权的依据,故本院对A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其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4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供原告陈某查阅、复制,原告陈某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名予以协助,受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时原告陈某必须同时在场,应在A公司经营地点的正常工作时间,查阅、复制时间为10个工作日;二、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其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4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陈某查阅,原告陈某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名予以协助,受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查阅时原告陈某必须同时在场,应在A公司经营地点的正常工作时间,查阅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记录,公司拒绝的理由是需要证明股东查阅目的的不正当性。本案中公司以该股东出资瑕疵为由进行抗辩,不被法院所采纳。故而可以推出,出资瑕疵的股东仍然享有知情权,可以申请查阅公司相关材料。

但是实践当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有关规定仍然不明确,如查阅的范围是什么,查阅的时间等,若股东和公司遇到该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员获取帮助。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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