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3年4月11日 0

「案例精选」公司破产期间可以变更工商登记吗?

案号:

一审(台州路桥):(2022)浙1004民初6446号

案件事实

2011年,被告某公司准备上市,其通过朋友介绍,邀请原告担任被告公司独立董事,但原告未在被告公司获取任何报酬。2011年11月19日,被告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董事备案登记手续,将原告登记为被告公司的董事。

2012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董事会提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将书面的《辞呈》交付给了被告董事长吴某。

此后,原告就未再参加过被告公司的任何工作和会议。因被告董事长吴某工作疏忽,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导致原告至今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中仍显示担任被告董事职务。

后被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导致原公司的股东已无法召集,无法配合原告办理董事变更登记,遂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告于2012年6月10日向被告公司递交辞呈,要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被告公司应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因被告董事长吴某工作疏忽未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某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职权均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现被告因进入破产程序已久,无法召集原公司全体股东进行决议,被告已无法通过自治途径就公司董事的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原告在被告公司董事职务的移除登记手续,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原告在被告某公司董事职务的移除登记手续。

律师解读

公司的股东,董事进行变更登记往往需要其他股东和董事的配合,本案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公司难以召集其他配合的人员,导致变更登记无法进行。原告遂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生效裁判文书,此时进行变更登记方可得到实现。故而,在常规行政手段无法得以实现时,尤其是行政程序无法满足时,可以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达成目的。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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