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合同纠纷 · 2023年4月18日 0

「案例精选」老板开公司用自身名义签合同需要担责吗?

案号:

一审(连云港经济开发):(2021)苏0791民初1069号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27日,原告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徐某作为餐饮经营使用,租赁期为5年,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协议还对装修要求、转租、合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被告徐某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某公司交付了房屋押金258213元和半年的租金516426元,原告于次日向被告交付房屋钥匙。

后因2020年1月21日起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美食街区在疫情管控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被告直至2020年4月1日起才实际使用房屋。

另查,案涉房屋为国有经营性用房,被告徐某租赁房屋作为餐饮经营场所,2020年5月15日被告成立金喜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婚庆礼仪服务等。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订立后,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金喜鹊公司,虽然是公司实际使用房屋,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某公司有权向合同相对人徐某主张权利。故被告徐某主体适格,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516426元(租金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二、驳回原告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创建公司时,往往需要提前做好如营业场地租赁得准备,此时需要谨慎选择用何种主体来进行签订,如果用股东自身名义进行合同签订,即便公司正常经营了,也很可能会判定股东自身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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