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虚拟财产被盗,责任划分,较高注意义务
内容概要:
虚拟财产所有人如因为自身密码简单,且未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可能会对该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平台的实名认证消费者。
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李某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
账户被盗后,李某立即联系平台采取相应冻结措施,平台仅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应允其要求。
李某主张平台软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该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及时协助追回被盗的网络虚拟财产。 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平台公司赔偿其1180000红钻券折合人民币1180元等。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自身设置的密码比较简单,且未能充分选用平台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平台没有采取进一步的防止损失扩大措施,亦需要承当相应的次要责任。
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账号、积分、虚拟装备等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也时有发生。电子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在保护这些财产时自身要做出相应的措施,避免因为疏忽大意造成损失。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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